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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0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69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上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豐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1,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1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