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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9號原 告 范晏菁上列原告與被告兆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9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裁判日期:201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