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20號原 告 李寶珠
李正李彩珠被 告 秦惠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秦惠英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5,697元(原證2贈與資料清單所載贈與總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 9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