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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王國禎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達雲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返還,並移轉登記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經查,上開土地面積為141.72平方公尺,土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976,120元,房屋價值為160,400元,有原告起訴狀所附財政部國稅局全國贈與資料清單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36,520元(計算式:0000000+1604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裁判日期:2014-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