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儀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銀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薪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0,793元,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1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