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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設計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8,9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9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設計費
裁判日期:2014-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