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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宏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鏗上列原告與被告祐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77萬4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萬7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裁判日期:2014-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