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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5號原 告 新品瓦斯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榮兆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趙揚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李慶義、李鴻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依本院查詢裁判費繳納紀錄,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係請求命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億元,及自民國8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惟表明僅就20億元中之11萬元為一部請求,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係請求判命被告登報道歉等情,依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68 號裁判意旨,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4,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