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6號原 告 姚惠娟原 告 游金裕被 告 愛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銀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900,000 元(其計算式:每股交易價格3,000 元x1,300股=3,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