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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號原 告 許明環被 告 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茗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塔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計算式:

15,000元×4000個塔位=60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裁判案由:給付塔位
裁判日期:201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