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1號原 告 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昭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恆雄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63,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