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6號原 告 致富商學院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俊龍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社區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峻涵、施瓊珠、吳惠華、白金安、歐諺蓁、陳翰毅、林泳志、謝登貴、李麗雲、林月霞、施玉春、張如欣、黃秀鈴、楊沼淵、張文麗及林鈺芸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8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8,000元外,尚應補繳13,5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