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6號原 告 汎美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玥蓉代 理 人 李銘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98,24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3,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07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