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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7號原 告 林大海被 告 徐錦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裁判日期:20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