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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74號原 告 唐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韋強被 告 沅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炫佑上列原告與被告沅林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設計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8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設計費
裁判日期:2014-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