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75號原 告 顧清仁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東艗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0,6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