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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2號原 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臺中縣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黃偉城原 告 日月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妤姺被 告 如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銘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裁判日期:20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