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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3號原 告 張肇良

張景洲上原告與被告張肇元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就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先位請求履行分割協議,備位請求裁判分割,故其無論先位或備位聲明,原告就本件履行分割協議等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01,409元【計算式:

(面積2516.01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7,000元×原告張肇良應有部分100000分之63621)+(面積2516.01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7,000元×原告張景洲應有部分100000分之6569)=83,001,4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2,4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等
裁判日期:20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