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86號原 告 蔡文生上原告與被告蔡金順、蔡文喜間請求變更土地分割面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就兩造共同繼承之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分割時均分,重測後面積改變,理應均分,則原告就本件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6,826元【計算式:重測後面積增加49.6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1,900元×1/3=196,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