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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89號原 告 洪詩怡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洪淑娟間返還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2,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裁判案由:返還資金
裁判日期:201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