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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黃國誠訴訟代理人 戴明昌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國彬等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下列起訴必要程式事項。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正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

二、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或金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裁判日期:2014-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