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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44號原 告 陳慶鴻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建福間請求代位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裁判日期: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