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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48號原 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被 告 鴻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發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裁判日期:201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