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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56號原 告 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雅玲即世騏機械起重工程行間請求返還預借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裁判案由:返還預借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