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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12號原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本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