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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27號原 告 黃孔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林株楠、黃永阜間請求確認同意書及切結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原告請求係因著作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判例參照)。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之一,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因確認被告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林株楠、黃永阜間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簽訂之授權同意書及於99年9月24日所簽訂之切結書無效,原告主張其基於著作財產權人身分所得受之利益)。

(二)如原告未能依前項自行查報並補繳裁判費,本院即認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並命原告應於五日內繳納裁判費17,335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日期: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