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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28號原 告 黃同瑩被 告 黃永興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裁判日期:201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