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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周三貴原告因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嘉隆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8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
裁判日期:201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