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49號原 告 林慶昌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辰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