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03號原 告 彭新政法定代理人 李碧惠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被 告 張貴森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即本院103年度刑調字第149號之調解金額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