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1號原 告 楊寶源
楊寶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基豐律師被 告 楊寶月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10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如系爭公證贈與契約有效,本件贈與標的物又非遺產,惟系贈與標的物業已辦理遺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共有人就公同共有物僅有潛在應有部分,被告並無單獨處分權利,是否應追加請求辦理共有物分割後,始得請求被告移轉其分別共有之應有部分所有權與原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