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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1號上 訴 人 楊寶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寶源等2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421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78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1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