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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0號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信義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仲文

裁判日期:201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