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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8號原 告 基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冠玉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被 告 金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敏聰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被 告 大慶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坪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複 代理 人 袁裕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模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等
裁判日期: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