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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6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鳴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學政被上訴人即被 告 李世榮

李素香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撤銷詐害債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02,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
裁判日期:201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