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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75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754號原 告 游家銘

游孟澤上 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被 告 游寶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所有如附表所示權利範圍之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為原告二人所有,移轉範圍如附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兩造之被繼承人游振潭於民國102年6月2日去世,兩造為其

法定繼承人,此有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繼承系統表可憑。又與兩造同為被繼承人游振潭之繼承人之次女游寶珠,三女游寶釵業已拋棄繼承,而被告本亦擬拋棄繼承,惟被告因犯罪刑責仍在案通緝中,無法辦理相關程序,為此原告游家銘業已代游孟澤、游寶玉二人先行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而登記為分別共有,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可憑。而被告為完成先父游振潭生前所交代如附表所示土地應由兒子繼承之遺願,故同意將其所有應有部分之土地贈與給原告二人,此有三人所簽訂之贈與契約足憑。

㈡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

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民法第406、40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所簽訂之上開贈與契約第五條約定,被告游寶玉應配合原告提供證件將贈與標的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然被告游寶玉迄未配合辦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土地登記簿謄本、贈與契約書等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

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民法第406、40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既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原告二人,且迄今尚未給付贈與物,應已負遲延責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結果核與本判決之結論無影響,爰不予以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附表┌──────────┬───────┬──────────┬──┐│贈與標的 │被告原權利範圍│贈與/移轉權力範圍 │備註│├──────────┼───────┼──────────┼──┤│臺中市○○區○○段 │1/6 │游家銘:1/12;游金澤│ ││238-29地號土地 │ │:1/12 │ │├──────────┼───────┼──────────┼──┤│ │ │ │ ││臺中市○○區○○段 │1/6 │游家銘:1/12;游金澤│ ││238-30號土地 │ │:1/12 │ │├──────────┼───────┼──────────┼──┤│臺中市○○區○○段 │1/6 │游家銘:1/12;游金澤│ ││238-75號土地 │ │:1/12 │ │├──────────┼───────┼──────────┼──┤│臺中市○○區○○段 │1/6 │游家銘:1/12;游金澤│ ││87建號房屋(同市區圓│ │:1/12 │ ││通南路114巷17號建物 │ │ │ ││) │ │ │ │├──────────┼───────┼──────────┼──┤│臺中市○○區○○段 │1/6 │游家銘:1/12;游金澤│ ││584地號土地 │ │:1/12 │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1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