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5號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複 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被 告 振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馨月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複 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被告(即鄭靜之承受訴訟人)
鄭發棋訴訟代理人 鄭清芬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被 告 李銘淵上開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親字第七十八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鄭靜已於民國104年6月21日死亡(見本院卷㈠第155頁之除戶謄本),其繼承人尚未明確,並以本院104年度親字第78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