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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9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66號原 告 陳世豐即磐利居商行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被 告 有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民 同上訴訟代理人 蕭銘蔚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有關被告所為原告尚有積欠租金債務未清償部分之抗辯,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1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