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66號原 告 陳世豐即磐利居商行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被 告 有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民 同上訴訟代理人 蕭銘蔚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有關被告所為原告尚有積欠租金債務未清償部分之抗辯,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