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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9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游日文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2,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妙俐法 官 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日期:2016-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