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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9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78號上 訴 人 李金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何素蘭、黃祈晨(即黃偉立)間撤銷股份轉讓行為等事件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日期:201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