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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0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12號原 告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被 告 林欣穎

黃明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所憑以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訴外人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是本件之訴訟實施權人因此不明,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