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12號原 告 天王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永泰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被 告 林欣穎
黃明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所憑以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訴外人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是本件之訴訟實施權人因此不明,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