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坤男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6,002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