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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 告 高昇慶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被 告 陳金桃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複 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返還代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9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代管金
裁判日期:2015-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