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 告 高昇慶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被 告 陳金桃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複 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返還代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9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返還代管金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