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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金桃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高昇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02號返還代管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裁判案由:返還代管金
裁判日期:2016-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