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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7號原 告 劉南洋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被 告 劉南光訴訟代理人 劉欣恆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