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72號原 告 任祥輝被 告 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遊戲帳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
一、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遊戲帳號之電磁紀錄,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仍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原告之請求無關報酬給付或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之請求,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對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