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72號原 告 任祥輝被 告 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遊戲帳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址,均更正為「台中市○○區○○○街○○○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