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銳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恆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康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逢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用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8,7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2,98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