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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0號上訴人 即被 告 總太如來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裕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全服務費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4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89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裁判日期: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