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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1號原 告 陳志瑋原 告 陳廖玉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被 告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複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所有權存在訴訟(原審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66號,經上訴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476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3月6日(就數字記載,本裁定於主文部分以國字為之,理由部分則以阿拉伯數字為之)裁定命在該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40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7-08-28